产权证和完税证明时间不同,二手房过户以哪个为准?

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30日讯(记者孙笑天近日,网民王先生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留言咨询:二手房过户交易中,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,这个购买年限如何判定?

王先生介绍,他的一套个人普通商品房住宅,缴纳契税日期为2017年6月1日,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为2017年7月1日,契税发票日期比不动产权证的发证日期早了一个月。如果进行二手房过户交易,以哪个日期为准?

对此,武汉市税务局回复留言表示:  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附件三《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》第五条的规定,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。

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、购买房屋的时间等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5]172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国税发[2005]172号文件明确规定:纳税人申报时,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,按照“孰先”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。

【编辑:彭向东】


(作者:孙笑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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