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心邻居开车“带一脚”遇车祸伤了搭乘人,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

长江日报融媒体6月18日讯(记者梁爽 通讯员李金星)“邻居好心捎我回家,路上遇到车祸我受伤了,邻居对我有赔偿责任吗?”18日上午,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湖泗法庭负责人刘波做客长江日报“周二之约”栏目接听市民法律咨询,其间,市民史先生专程打来电话咨询刚刚遇到的烦心事。

法官正在接听读者来电。记者梁爽 摄

史先生介绍,今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,他出去办完事,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回家,结果一辆小车在他身边停了下来,史先生一看,原来是邻居老李。老李正准备回家,看到了他就准备捎他一程,史先生就上了老李的车。然而,还没到家却突发车祸:老李突然紧急刹车,导致史先生头部受伤,医药费花去1万多元。如今,史先生想找老李要医药费,可也有点不好意思,毕竟当时老李是一片好心。于是,纠结的他就打来电话向法官咨询。

对此,江夏区法院湖泗法庭负责人刘波表示,史先生和老李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搭乘行为。好意搭乘指驾驶人或者车主出于好意,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。好意搭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,在搭乘人因乘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,驾驶人或者车主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,即驾驶人或者车主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,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,可以适当减轻责任。因此,如果事故认定老李有过错,那么他是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。

刘波说,还有一种情况,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大型超市免费提供的班车、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费看房车,因此种情形有营利目的,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,无适当减轻责任的理由。另外,搭乘人有过错的,应当减轻驾驶人或者车主的责任。司法实务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,搭乘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质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、车辆超载或驾驶员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、麻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,仍草率搭乘或者坚持搭乘。

【编辑:彭向东】

(作者:梁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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