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冷静期是婚姻自由的绊脚石?律师解读《民法典》:不适用于诉讼离婚

长江日报-长江网6月7日讯(记者夏晶)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: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北京天达共和(武汉)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林称:离婚冷静期需要二人一起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等30天,前述30天期满后,在30天内要向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。也就是说在这个60天内,有一方未配合,则离婚申请视为撤销。

“离婚冷静期”这个条款出台后,引起了网上的热议,大家众说纷纭,说是“婚姻守护者”的也有,说是“自由绊脚石”的也有。

李林林律师说,这个取决于离婚者不同的情形。比如,有一些人离婚,是因为发生了因生活琐事矛盾引发的冲突,像因为做家务、给孩子辅导功课、抚养老人的问题,因为沟通不畅,双方并不够冷静,在一时冲动之下选择了离婚,其实双方感情基础依然存在,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程度,离婚之后双方都会后悔,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有一些人因为其他的一些变故,导致双方留下了永远的遗憾,因此设立婚姻的冷静期,可以让双方有一个情感上的缓冲期,在冷静下来之后会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。

李林林特别强调,还有一些夫妻之间是因为出轨、家暴、赌博、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的,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判决离婚。李林林律师说,所以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,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。

李林林律师说,同一对夫妻多次申请离婚时是否还适用离婚冷静期?经过离婚冷静期后法院是否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判决离婚?这一块,还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。

【编辑:付豪】

(作者:夏晶)

评论一下
评论 0人参与,0条评论
还没有评论,快来抢沙发吧!
最热评论
最新评论
已有0人参与,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